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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时间:2025-08-03 08:59:34 来源:人民网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聚焦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在社会保险纠纷方面,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此,该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不可滥用

  在竞业限制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同时,该司法解释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

  该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介绍,在实践中,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或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的情况。对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高清扬、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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