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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时间:2025-12-22 15:40:37 来源:经济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随着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等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有助于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办法》提出,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上述负责人介绍,评估的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为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认为,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受托业务,商业银行只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不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风险,也无需为托管产品提供担保,更不能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办法》中关于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职责边界,有助于防止风险从委托方向商业银行传染,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

  对于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作,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在管理体系和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规范。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等相关要求。

  强化托管业务的监管有助于压降风险,但从风险源头看,打铁还需自身硬,商业银行要不断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二是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商业银行应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三是强化数据保护。商业银行必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四是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商业银行要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

  接下来,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签署托管合同,并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相关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记者 王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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