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推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高效办、便捷办”
本报记者王磊 为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升产权登记工作效率与规范化水平,近日,山西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推动全省国有资本产权登记高效办、便捷办。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产权登记的主体与分类机制。国有金融企业为产权登记主体,实行分类办理。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总部涉及的产权登记全部事项,其所属企业的占有登记、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需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而总部所属企业除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外的其他产权变动登记事项,由国有金融企业总部自行办理。
在规范管理方面,《通知》着重强化了产权登记专用章使用的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国有金融企业总部需加强对产权登记证书和专用章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应参照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用章样式,统一制作本单位专用章,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无子公司的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暂缓刻制。通过统一规范的专用章样式与管理流程,有力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严肃性与法律效力。
为健全长效机制,《通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备案要求。省属金融企业总部需于6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需同步完成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监督工作;各市所属国有金融企业总体的具体报送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这一安排将推动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清晰的常态化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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