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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6-01-20 11:29:19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延续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供给,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权益。该《公告》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此次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公租房建设、管理、交易、捐赠、租赁等多个环节,优惠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精准聚焦公租房发展关键节点,为相关主体减负增效。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在土地与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对应部分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

  在交易环节税收方面,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与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房源筹集。

  在捐赠税收抵扣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租房公益事业。

  在租赁与运营税收方面,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惠及住房困难群体;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且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房产税优惠。

  《公告》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此外,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妥善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相关材料、公租房纳入及用地管理材料、配套建设管理材料、购房及租赁协议等资料备查,保障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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