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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在现场进行发布解读

时间:2022-06-18 10:49:39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刘哲 6月17日下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在现场进行发布解读。

  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后共七章51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将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修正后共23条,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界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等。重点修正内容有三方面:一是针对部分企业执行标准不严,假冒地理标志、商品条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问题,增加关于企业执行标准和标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是删除了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等《专利法》《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三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整合、充实相关内容,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后共六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办法》着重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弥补了新型消费问题的规制空白。一方面可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责任,妥善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职责以及消费者组织作用,有效健全消费者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修法有效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是我区市场监管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做好新修正的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贯工作,积极推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领会修法内容,准确把握修法重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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