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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政策作用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时间:2020-10-06 10:24:17 来源:人民政协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在迈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农村仍是重点和难点。”全国政协委员、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张志勇表示,当前,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基本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无税”或“轻税”状态。

  张志勇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四方面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7年,财税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清产核资、确权到户、折股量化等事项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如,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等;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对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等;三是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四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为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对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等等。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状况,张志勇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入给予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及其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负担。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取得的股息、分红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收政策仅对‘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缺乏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专项税收优惠。”张志勇建议,结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要,出台专门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优惠,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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