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根据《公告》,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此外,扣缴单位应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与个人所得税现有的现代化征管系统紧密结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这将有利于此项税收红利尽快惠及广大缴费人。
同时还充分反映出以数治税现代征管理念,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金融与税收数据的互联互通,不但便利了缴费人,也有助于个人在长期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及领取环节实现全流程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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