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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等12项违法行为被罚580万

时间:2022-02-12 09:31:4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据中国银保监会2月11日消息,常州银保监分局发布的9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不到位、同业拆借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同业投资未做实穿透管理、理财资金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非标投资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未将资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与无授信额度的交易对手开展资金业务、未向理财产品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超资金需求向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三查”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其罚款人民币580万元。


  同时,该行法定代表人陆向阳对公司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钱超对公司与无授信额度的交易对手开展资金业务负主要审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邹志钢对公司同业投资未做实穿透管理负主要审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史文雄对公司同业投资未做实穿透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对理财资金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非标投资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负主要审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陈涛、吴燕舞对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当事人张建军对公司超资金需求向企业提供融资负主要审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吴开对公司同业拆借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负主要审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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