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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

时间:2022-07-10 18:30:32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补贴对象为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当国际油价超出调控上限,则启动补贴;如未达到调控上限,则不予补贴。阶段性价格补贴的计算周期与成品油调价周期保持一致;补贴标准为该周期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应调未调金额(即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部分对应的成品油价格应调金额);补贴数量为该周期内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售量。

  《通知》主要从分级填报、及时填报企业信息、分周期填报实际销售数据三个方面对补贴资金申报提出了要求。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各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炼油企业不得两头重复申报。

  各炼油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审核汇总后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送至财政部,作为审核和获得补贴资格的依据。

  炼油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调价窗口期销售情况表》,由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按《通知》规定完成汇总审核上报后,财政部审定并下达补贴资金。

  为了更好地落实阶段性价格补贴,《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包括:有关炼油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下达资金预算;发展改革委向财政部定期通告补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需变化,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成品油安全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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