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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时间:2025-05-30 16:22:52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介绍,《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统一明确3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尊重3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根据《办法》,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还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但产品销售时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以及产品登记、到期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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